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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说,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移交的外,其他资产一概需要交付。笔者认为,除了合法的买卖不破租赁等个别情形外,大多数财产均应交付。即使是买卖不破租赁,法院也应该通知承租人,完成交付的行为。
那么,买受人对于法院拍卖的资产,如何行使交付权呢?以下几种途径可以参考:一是请求执行法院强制交付,要求其履行司法职责;二是对拍卖公告不交付的情形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监督;三是另案诉讼,对于非法占有的他人,买受人可以行使交付的诉权。
上述法律规定也明确了交付的期限,即自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。但是,许多情况下,法院的交付期限远远不止十五日。一般认为,法院只要在十五日内启动交付程序,应当说履行了职责,但由于客观情况,比如标的物的复杂程度、案外人占有的不利因素等,致使交付期限延长,是可以接受的。但是,如果交付期限过长,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,又该如何行使权利呢?上面的几种途径同样可以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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